许可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许可条件:
1.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有妥善的处置方法并且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2.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不再产生。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
3.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处置方案;
4.处置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达标排放的检测报告。
示范文本:
北京市丰台区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同意意见;
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机构:比分365
办理地址:
丰台区七里庄路28号丰台区环境保护局404办公室
办理电话:8336854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1:40、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